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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张**,现年26周岁;次子张**,现年23周岁。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于2007年6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去向不明。被告对家庭及亲人不负责任,造成夫妻长期分居,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认为二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甲未出庭应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长子张**(1990年5月29日生),次子张**(1993年3月21日生)。被告张*甲自2007年离家出走,去向不明,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董某某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卷为凭,这些材料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组建家庭,本应各自履行家庭义务。被告张*甲自2007年离家,至今未归,董某某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董某某起诉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被告张*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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