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曲XX与被上诉人姜X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曲XX不服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1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曲XX于2015年8月12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曲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曲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曲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