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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