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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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