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曲*与被告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曲*诉被告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房国双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董**、周*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被告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曲*诉称:1997年XX月XX日,本人与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牟*,1998年XX月XX日出生)。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而且被告经常喝酒,酒后无端猜忌我,甚至有时还动手打我。被告还经常监视我,限制我人身自由,我与被告已分居一年之久,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牟某某辩称:与原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属实,但本人与原告尚有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曲*与被告牟*某于1997年XX月自愿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牟*,1998年XX月XX日出生)婚初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由于生活琐事,双方经常产生矛盾,现原告来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载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曲*与被告牟某某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曲*要求与被告牟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