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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来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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