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某某与司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黄某某与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新宾**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新宾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黄某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生活补偿费10万元。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0月15日向司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司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且黄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新宾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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