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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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