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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颜*甲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颜*甲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5月16日登记结婚,婚生女颜*乙现年3周岁,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口角打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已分居7个月之久。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颜*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元,诉讼费原、被告各分担一半。

被**某某未出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16日登记结婚。婚生女颜*乙,现年3周岁。夫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现原、被告已分居,婚生女儿颜*乙随原告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受法律保护,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双方没有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导致矛盾时有发生。现被告已离家出走,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婚生女颜某乙应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颜*甲与被**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颜*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400.00元,于5日前付清。

三、个人衣物归各人。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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