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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8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孩高某甲,现年2岁。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为家庭琐事经常口角打仗,我们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其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应驳回原告起诉,待被告出现后另行诉讼。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免收,其他诉讼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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