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因诉*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因与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3日于辽宁省女子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被告冯*均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2014年10月,被告冯*被判处无期徒刑,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冯*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同意将位于文化宫的房子房照和钥匙交给我母亲,并给我孩子存一笔钱,我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婚生子同意由原告抚养。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被告冯*于2012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2014年11月26日,被告冯*被阜新**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冯*现服刑于辽宁省女子监狱。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籍证明、阜新**民法院(2014)阜刑二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后2年,被告即被判处无期徒刑,原、被告将处于长期分居状态,从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现正在服刑,且被告同意由原告抚养婚生子,故对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与被告冯某离婚;

婚生子由原告刘*抚养,随原告共同生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