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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甘*诉被告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被告線*委托代理人線*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甘*诉称:原告甘*与被告線*自由恋爱,于2014年10月10日领取结婚证,線*于2014年10月21日突发脑出血,现生活不能自理,原告无工作,没有任何能力照顾被告,故请求法院:1、判令原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線*辩称: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原告甘*与被告線*登记结婚,2014年10月21日被告突发脑出血,现生活不能自理,由其姐姐照顾。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起诉离婚,被告線*同意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甘*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甘*与被告線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甘*承担(原告已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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