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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及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代理人葛*,被告及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及某甲。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致使婚后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婚后不顾及家庭,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打架。被告2013年3月用个人所有的房屋抵押贷款28万元,婚后用原、被告共同财产偿还本息共计126112.8元。原、被告于2014年12月分居至今,此间被告也没有和好意愿,并当面向原告陈述同意离婚,并将共同所有的辽J本田汽车给原告,婚生女归原告抚养,并给付抚养费5万元,但被告一直没有履行。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及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家庭财产辽J本田汽车依法分割。4、被告返还原告偿还银行贷款本息63056.4元(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及某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其他诉讼请求不发表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及某于2013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11日生育一女及某甲。婚后原被告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是双方自愿构成的,虽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双方应从家庭长远考虑,加强沟通,相互理解,进而改善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张*与被告及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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