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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共同财产有铝镁门业一处,皮卡车一辆,房屋一处。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对我实施家庭暴力,随后我报警。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共同财产合法分割,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作为过错方赔偿我方损失10,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一时冲动打了原告。关于铝镁门业是婚前财产,车辆已经卖了,房屋首付款是我父母出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于2015年7月19日将原告打伤并报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虽有吵闹、打骂等行为,但鉴于双方争吵均因家庭琐事。原告提供的报警记录可证明原告身上有几处血印系被告造成,因被告一时冲动失手且公安机关并未对被告采取处罚措施,故对该情节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原告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只要珍惜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有望和好。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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