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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