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和好而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和好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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