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翁宪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姜*诉称,我与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邓某某。近年来,因我与被告性格不和,经常口角、打架,现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家庭财产,孩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邓*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20XX年XX月XX日生一女邓某某。近年来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口角、打架,双方于2015年4月份分居至今。原、被告分居期间,邓某某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婚姻登记档案证明在卷为凭,经开庭举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敬、互爱,相互包容,维护和睦、稳定、团结的家庭关系。原、被近年来因性格不和,经常口角、吵架,并于2015年4月分居至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因分居期间婚生女邓某某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为有利于孩子成长,以邓某某随被告生活,原告支付抚养费为宜。关于原告诉称的财产、债权及债务,因被告未到庭,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而无法确认,故本案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姜*与被告邓*离婚;

二、婚生女邓某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每月给付邓某某子女抚养费325元,直至邓某某18周岁时止(于每月末前给付当月的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