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诉讼期间已经自行和解,原告据此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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