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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