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张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某某诉马某某离婚案裁定书
关*与叶*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代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XX与赵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