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高*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1)开老民三初字第000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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