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离婚纠纷案的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经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因此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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