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经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因此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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