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30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吴某某150元,原告吴某某自行承担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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