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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