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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与崔*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与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析产费11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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