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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x诉被告费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x诉被告费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13日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费x(7岁),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感情一直很好,为了这个家庭,为了孩子,希望原告多考虑考虑,如果有我个人原因我可以改。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农历1月16日订婚,农历12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5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孩费x(现年7岁),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2015年7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很长并生育了子女,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继续维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武x与被告费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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