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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