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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