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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