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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诉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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