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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28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邮递费40.00元,合计190.0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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