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赵**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某诉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诉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甲诉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诉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