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甲诉被告赵*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甲于2015年4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甲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退回财产分割费500.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190.00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