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190.00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