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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190.00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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