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退回财产分割费3,500.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190.0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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