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19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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