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某某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19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