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朱xx诉被告白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xx诉被告白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婚后生育两个女孩。被告属于招婿,婚后,被告在原告家生活。被告性格扭曲,经常殴打原告及家人。被告吃喝玩乐,到处骗钱。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女及抚养问题依法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13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4日生育长女白xx,2012年9月13日生育次女白x。2015年7月份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已生育子女,双方应互相理解,夫妻感情还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朱xx与被告白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