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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诉被告靳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靳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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