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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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