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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徐晨*2014年9月30日出生。双方婚前缺乏子解,婚后矛盾增多,且多次殴打原告,致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700元;3.吉AK248H号车进行分割,原告支付被告折价款7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到庭但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2月6日登记结婚,2014年9月30日婚生一女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起诉离婚,就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不准许离婚的情况下,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与被告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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