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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1990年结婚,未登记,事实婚姻,婚生一子、一女,均已成年,近年来,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和丈夫责任,被告工资不用于家庭,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孩子有病无钱医治,被告经常不回家,冷遇原告,现原告要求离婚,共同财产平房一处归原告所有,外债2000元由被告偿还,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文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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