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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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