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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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