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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某某传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不够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和,常因生活琐事口角打仗,被告于2009年以外出打工为名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原、被告已分居六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提起告诉,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姜某某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产生矛盾,被告于2009年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已分居六年之久,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提起告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多年,未能承担家庭义务,且原、被告分居时间较长,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离婚应予支持。因被告未出庭,原告亦未能供相关证据证明家庭财产情况,财产部分本案不进行处理,原、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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