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甲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李*乙,现年23岁,共同财产:位于九台市房屋归被告所有,无债权债务。婚后由于性格不合,长期吵仗,原告与被告分居5年。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李*乙,现年23岁,共同财产:位于九台市房屋一栋。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来院告诉,要求同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李*甲与被告张某某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