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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9年举行了结婚仪式,但由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1990年生育一子董*。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后来由于多种原因矛盾不断,被告离家出走,现已十五年。原、被告间属于事实婚姻关系。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董某某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由于原告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于1990年生育一子董*,现已成年。被告董*某离开户籍地已两年以上,原告亦不知其下落。现原告以双方分居15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未到庭,故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无法核实。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九台**委员会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994年2月1日**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89年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时,双方均未到法定结婚年龄,1991年后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二人无其他禁止结婚的情形,故原、被告属于事实婚姻关系。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事实婚姻案件,原告诉请判决离婚,调解不成,应判决准予离婚。本案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权利。本院亦无法进行调解,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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