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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李*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25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乙,现年1周岁。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为被告在外搞传销,不履行家庭义务。被告还酒后打骂原告,双方已分居6个月。现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余地。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女李*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付抚养费2000元至其18周岁时至;案件受理费、邮寄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俩没有感情上的纠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甲于2010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李*乙,现年1周岁。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甲不准予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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