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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候*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候*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候某乙,现年4周岁。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由于被告整天酗酒,不听劝阻,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原告曾为此提出过离婚,但亲属仍多次工作,加之原告考虑孩子尚小,勉强回去与其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侯延龙由被告自行抚养至其18周岁时止。

被告辩称

被告候*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还很好,孩子太小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我有错爱喝酒,以后可以不喝酒,请求李某某回来,我们一起好好过日子。如果以后再喝酒,李某某再提出离婚我就同意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候*甲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候*乙,4周岁。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以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的结合,是彼此之间幸福的郑重承诺和终身托付,双方均应付出心血去认真经营并承担家庭责任。和谐融洽的夫妻关系显然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本为生活常态。双方均应理性面对和正确解决,但离婚并非解决夫妻矛盾的最佳方法,双方应本着对自己和子女负责的态度去积极面对和妥善解决。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因生活琐事过多地争执是非对错,并不利于增进夫妻感情,亦不利于家庭关系和睦,反而容易彼此之间产生隔阂和误会。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给彼此以温暖和安全感,才是夫妻相处之道。应当指出,法庭并非诉讼技巧的竞技场,暂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代表其不存在。依靠法院判决维系的感情终究不能长久,需要收集证据维系的关系终究不会长远。本院望被告候*甲能够充分重视原告李某某诉称的事由,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切实采取实际行动,努力加强与原告李某某的感情沟通,原告李某某亦应以实际行动积极回应被告候*甲希望能够维系家庭完整的良好愿望。综上所述,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达到完全破裂无法挽回的程度,故此,对于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候*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候*甲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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