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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某、被告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焦某某诉称,2012年原、被告登记结婚,生育一名女孩郝某甲,现年3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和,常因生活琐事打仗,现已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焦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焦某某抚养,被告郝某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被告辩称

被告郝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挺好。我也舍不得孩子,离婚对孩子伤害挺大的,我本身就是单亲家庭,感受挺深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9日,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郝某甲,现年32个月。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后二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不仅意味着家庭的解体,而且会给子女造成较大的伤害。原、被告均系初次婚姻,婚后生育一女,表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基础较好且婚后感情比较稳定,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慎重处理婚姻问题。现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焦某某要求与被告郝某某离婚,被告郝某某不同意离婚,双方均应努力化解矛盾,维护家庭稳定,共同营造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环境及和谐的家庭生活。原告焦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郝某某离婚,而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焦某某所提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郝某某不准离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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