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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