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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阚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阚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出育子女,婚后因被告无性生活能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自2013年3月1日离家至今,现原告提起告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白某某未出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出育子女,原告因与被告感情不和于2013年3月1日离家至今,现原告提起告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问被告之父白云方,其称原、被告分居两年属实,现不知被告具体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阚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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