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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生一子鲁*,现已成年,被告于2010年3月2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鲁某某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生一子鲁*,现已成年。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2010年3月2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致原、被告分居多年,被告对家庭未能履行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应准予离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张某某与被**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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